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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国际机场地面湿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12日,旅客陈某持票进入某国际机场候机大厅。当日机场保洁人员刚完成地面清洗,虽放置了“小心地滑”警示牌,但未铺设防滑垫且未及时清理积水。陈某在行走时因鞋底打滑摔倒,导致右膝严重挫伤。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及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伴轻度韧带撕裂,住院7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陈某事后与机场方协商赔偿,但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保洁外包方)侵权还是机场管理责任以及赔偿金额分歧较大,陈某遂提起诉讼。陈某主张其自身未注意观察,亦有一定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软组织损伤,无伤残等级。庭审中,法院查明机场方虽设置警示标志,但未采取铺设防滑垫等充分安全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考虑到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尽一般注意义务,其未留意地面状况亦存在轻微过错。双方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责任比例未能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国际机场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陈某自身存在轻微过错,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判定机场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负30%。经核算,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考虑到事故发生在人流密集的机场,对陈某造成较大心理困扰,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某国际机场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清洁作业中设置警示标志与采取实质防滑措施的双重义务。在第三人(保洁方)侵权与经营者责任竞合时,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合理划分受害人自身过错比例,平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营者经营风险,对机场等大型交通枢纽的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