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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5日,张某作为游客抵达某国际机场参加一场大型航空展。在通过航站楼与登机口连接处的自动扶梯旁楼梯时,因楼梯转角处存在约5厘米的隐蔽性破损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张某视线被前方人群遮挡,不慎踩空,从约3米高的台阶处坠落。事故导致张某多处骨折,经医院紧急救治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随后向机场管理方索赔,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八级伤残。庭审中,双方曾经历人民调解程序但未果。法院重点审查了机场方是否设置充分警示标志,结合现场监控视频、目击证人证言(包括同行人李某及工作人员王某的证言)以及现场照片,认定楼梯缺陷明显且缺乏必要提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及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设施缺陷的排查与警示义务标准。即便有自动扶梯,楼梯区域的隐蔽缺陷仍需通过充分警示标志予以提示,否则将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