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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肢残疾的张某佩戴助行器进入某商场购物。在二楼扶梯与步行梯交汇处,因地面湿滑且无警示标识,张某在正常通行时被商场保洁人员李某推行的清洁车轻微碰撞后失衡摔倒。事故导致张某左膝软组织严重挫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内侧副韧带撕裂,住院治疗10天。事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商场在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中存在疏漏,责令其整改。张某因残疾导致行动能力受限,此次事故对其后续生活造成较大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左膝损伤程度,并结合其下肢残疾的基础状况,评估事故参与度。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比例及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产生争议。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重点审查了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参考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及时清理湿滑地面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残疾属既定事实,但其正常通行无违规,不承担责任。酌定商场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商场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在面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时的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受害人自身存在残疾,只要其行为符合常理,管理人未尽到严密的设施维护与安全提示义务,仍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