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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泳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7月,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游泳馆游泳。馆内安保人员李某在巡逻时发现更衣室附近有电线短路火花,但未加制止或疏散人群,反而继续玩手机。随后该区域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张某因逃生不及,全身多处烧伤。经鉴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事发后,张某家长向消防部门投诉,经查该游泳馆消防设施未定期检测,且疏散通道警示标志模糊不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陪护期间)等共计5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同时,调取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游泳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保人员失职。法院重点审查了经营者是否尽到警示义务,发现现场警示标志严重不足,设施检测报告缺失,认定经营者存在主要过错。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承担70%的责任;张某自身年龄较小,监护人有一定监管疏忽,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合计为60万元。判决某游泳馆赔偿张某42万元(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具体项目),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未成年人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警示标志是否充分、设施检测报告是否齐全是认定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关键证据。安保人员失职直接关联经营者管理过错,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