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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张某因重症肺炎入住某市第三医院呼吸内科住院治疗。住院第5天,张某出现高热及意识模糊,经诊断为重症院内获得性肺炎伴脓毒症休克。经查,医院在张某病情恶化初期,未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且对多重耐药菌防控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张某感染迅速扩散。因病情延误治疗,张某最终遗留重度呼吸功能障碍,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张某家属认为医院违反诊疗规范,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在护理记录中未如实反映消毒隔离措施执行情况,存在感染防控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病情延误致残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采信了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三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鉴于张某自身基础疾病较重,酌情确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残疾赔偿金具体金额需结合张某户籍性质及当地标准进一步核算,暂无法确定最终数额,故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0,000元,残疾赔偿金部分待明确标准后另行主张或补充判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院内感染案件中,护理记录缺失或不规范可作为认定医院违反感染防控义务的关键证据。在损害后果严重但部分赔偿金额需进一步核算时,司法实践可就已确定的损失先行判决,保障受害人权益,同时体现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过错认定中的核心作用。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