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岁患儿张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值班医生李某未严格核对医嘱,误将成人剂量两倍的抗生素“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静脉滴注给张某。输注约30分钟后,张某出现剧烈头痛、意识模糊及急性肾损伤症状。医院立即停药并转诊,但张某已因药物毒性导致永久性听力丧失及肾功能不全,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父母为此支付了大量医疗费、护理费,并因照顾患儿导致误工。双方就是否存在用药过错及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张某父母遂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用药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的用药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听力丧失及肾功能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双方就是于误工费计算标准及后续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了质证,最终确认各项损失明细。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用药过错,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5万元。医院需向张某赔偿人民币9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未成年人用药安全的重要性。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即推定有过错。本案明确了用药错误导致严重伤残时,医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且误工费等间接损失需凭据计算,对规范临床用药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