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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孕妇张某因妊娠合并症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计划行剖宫产术。入院后,医院麻醉科医师李某负责麻醉工作。术中,李某未严格核对张某过敏史,在张某明确告知有青霉素过敏史的情况下,仍违规使用含青霉素成分的药物进行预防感染,且麻醉深度控制不当,导致张某术中出现严重过敏性休克及呼吸抑制。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因术中缺氧时间过长,导致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经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伴重度智力残疾及癫痫。张某产后恢复缓慢,产生大量医疗费用及护理支出,且因身体受损无法继续从事原本高薪工作,遭受严重精神痛苦。

审理过程

张某起诉后,法院委托省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特别是在麻醉用药前未充分评估患者过敏史及术中监测不力,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院辩称已尽告知义务,但未能提供完整麻醉记录,法院采信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张某及新生儿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过错程度,确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5万元。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人民币1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麻醉医师在术前评估中的严格注意义务,特别是过敏史核查的关键性。判决结果体现了对严重医疗过错导致新生儿终身残疾的严厉惩戒,强化了医疗机构对麻醉安全管理的合规要求,对提升围术期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