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新生儿张某出生于某诊所。产后初期,张某出现持续哭闹、拒奶症状。值班护士李某在护理过程中,未严格遵循新生儿护理规范,未及时发现患儿体温异常升高,亦未按规定监测生命体征。次日,张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抽搐、昏迷,家属紧急送医,确诊为新生儿败血症并发脑损伤,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重度智力残疾及运动障碍。经司法鉴定,某诊所护理人员李某存在严重护理过错,与张某病情延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60%。张某因残疾需长期康复,造成巨大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张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某诊所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护理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某诊所护理行为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导致患儿病情延误,加重了损害后果,建议参与度为60%。法院结合病历资料、鉴定意见及庭审情况,对责任分担进行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作为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护理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鉴定意见确定过错参与度为60%,法院酌情确定某诊所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张某的残疾等级、当地生活水平及实际损失,判令某诊所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新生儿护理环节的注意义务标准。通过司法鉴定技术精准量化护理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规定,有效维护了弱势新生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基层诊所护理操作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