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超市及某健身设施维护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某诉某超市及某健身设施维护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大型超市内的健身体验区使用跑步机时,因设备突然断电且无紧急制动缓冲,导致张某摔倒受伤。该健身区由某超市设立,日常运营由某健身设施维护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伴神经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发现该维护单位未按期提交设施安全检测报告,且超市未尽到定期检查义务。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设施缺失检测报告以及现场监控录像,认定超市与维护公司均未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超市与某健身设施维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保证场所设施安全。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健身设施经营者与维护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强调了设施定期检测报告的证据效力。对于消费者在商业场所因设施缺陷受损,司法实践倾向于强化经营者的举证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