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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张某因突发高热伴意识模糊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在未进行血常规、C反应蛋白等基础感染指标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开具退烧药,未予留观或进一步排查。次日凌晨,张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休克症状,家属再次送医时,医院仍未及时启动重症抢救流程,导致张某发生严重脓毒症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张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重度残疾。张某主张医院存在急诊处置不及时、漏诊误诊的治疗过错,导致感染扩散,造成其巨额医疗费用支出及后续高昂治疗费用,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双方同意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急诊接诊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未及时完善感染性疾病的必要检查,对病情变化预判不足,处置不及时,存在明显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感染加重、损害后果扩大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鉴于张某后续治疗方案尚未完全确定,后续治疗费金额暂无法精确核算,需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结合鉴定意见预估。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70%。依据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票据,结合鉴定意见,酌定医院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0元。对于张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金额尚未确定,法院告知其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或在本案中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预估金额部分支持,最终判决医院支付已确定的赔偿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边界。明确了即便在急诊高压环境下,医生仍须遵循基本诊疗规范,及时履行检查与告知义务。对于后续治疗费未确定的情形,司法实践倾向于通过鉴定预估或另案处理,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保护与诉讼效率,对规范急诊处置流程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