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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2岁的张某因持续性腹痛前往某社区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进行详细问诊、未建议进行腹部CT或超声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诊断为“胃肠炎”,开具药物后让张某回家观察。张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且出现发热、休克前兆,家属于次日将其转至三甲医院,确诊为急性穿孔性阑尾炎伴腹膜炎。因延误治疗,张某被迫行急诊剖腹探查术,术后恢复缓慢,引发严重并发症,住院长达三个月。经司法鉴定,某诊所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未建议必要检查导致病情延误,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张某因长期住院产生误工损失,但其为退休人员,主张部分劳务收入损失。

审理过程

张某起诉至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诊所违反告知义务,过错参与度为30%-40%。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误工损失产生争议,张某提交了退休后返聘劳务合同及收入流水。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诊所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告知义务,承担次要责任。酌定诊所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张某伤情、过错程度及误工证据,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对老年患者病情告知的注意义务标准。即使患者为退休人员,若能证明因医疗过错导致实际劳务收入减少,亦可主张误工费。强调了告知义务在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认定中的关键作用。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