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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在某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检,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建议住院待产。次日凌晨,张某突发胎心异常,医院决定立即实施剖宫产手术。在将张某从病房转运至手术室途中,因急救通道拥堵且医护人员未严格遵循急救转运规范,导致转运延误。虽最终顺利娩出,但张某因术中突发产后大出血,医院抢救措施存在瑕疵,致使张某出现重度贫血及继发性子宫缺血性坏死,造成子宫部分切除,构成器官损害。张某产后因身体恢复缓慢,无法正常工作,产生相应误工损失。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某市妇幼保健院在急救转运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子宫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妇幼保健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及张某提供的诊断证明、误工证明等证据,核定张某误工费为8000元,其他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50000元。最终判决某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4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科急救转运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标准,强调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仍须遵循诊疗规范。通过认定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合理划分了责任比例,体现了司法对孕产妇权益的保护,对规范产科急救流程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