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泳馆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晚,某游泳馆举办暑期亲子游泳体验活动,到场顾客逾百人。活动临近结束时,馆内照明突发故障变暗,部分顾客惊慌失措,引发拥挤。张某在试图通过狭窄通道时,被后方推挤摔倒,头部撞击池边硬物,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该游泳馆未制定严密的应急预案,照明故障后未及时疏散人群,且未对池边硬物设置有效防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张某主张其因游泳馆管理疏忽遭受损害,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张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如推搡者)及经营者责任划分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多名在场顾客的证人证言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游泳馆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推搡行为虽有过错但难以锁定具体责任人,由经营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游泳馆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0万元。某游泳馆需向张某支付赔偿金96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特别是在突发设备故障引发踩踏风险时,经营者未及时疏散和设置防护设施需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确立了在第三人侵权难以具体认定时,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划分规则,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