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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整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赵某因妊娠纹困扰,前往某整形医院咨询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接受腹部激光治疗。术后赵某出现剧烈腹痛及阴道出血,院方未及时启动急救预案,仅建议其自行前往急诊。在赵某家属驾车送医途中,赵某病情恶化导致休克。经抢救,赵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因缺血缺氧造成子宫部分切除,构成重伤二级。赵某主张院方延误救治导致器官不可逆损害,要求赔偿。院方辩称已告知风险,赵某自身高龄高危体质为主要原因。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争议较大。经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整形医院在患者出现危急征象时,未严格遵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履行紧急救治义务,存在明显的治疗过错;该过错与赵某子宫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赵某自行送医虽有一定延误,但鉴于其处于孕妇特殊状态且院方未予必要协助,院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鉴定意见及庭审证据,法院认定某整形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赵某已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共计120,000元。考虑到赵某后续需定期复查,酌定后续治疗费为30,000元。最终判决某整形医院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3,000元(含已发生费用中的主要责任部分及后续治疗费),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美容中孕妇等特殊群体的紧急救治义务标准。即便患者存在自行送医行为,若医疗机构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或延误处置,仍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同时,规范了后续治疗费的认定标准,对平衡医患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