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游客张某在某国家5A级景区游览。该景区部分栈道由第三方施工单位建设,日常由景区管理公司负责维护。当日,张某沿栈道下行时,因路面一处未设置警示标志且边缘破损的木质护栏松动塌陷,导致其绊倒。张某头部重重撞击在栈道旁的岩石上,经抢救无效,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立即与景区管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就是否存在管理疏忽及责任比例产生重大分歧。景区管理公司辩称事故系施工方遗留隐患所致,且张某自身未注意观察,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则主张景区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涉案栈道护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景区管理公司作为设施维护单位,未及时发现并修复隐患,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考虑到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览过程中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亦存在轻微过失。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景区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20,000元。景区管理公司需赔偿张某644,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景区管理方对设施安全的严格维护义务,即使涉及第三方施工遗留问题,经营者仍需先行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同时,合理划分经营者与游客的责任比例,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平衡各方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