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张某因突发剧烈腹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初步诊断为疑似急性阑尾炎。住院期间,值班护士李某未严格遵循护理规范,未按时监测张某生命体征,亦未及时向医生反馈其腹痛加剧、出现发热等病情恶化征象。次日凌晨,张某病情突然恶化引发感染性休克,虽经抢救,但因病情延误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具有主要因果关系。张某经长期治疗后遗留严重后遗症,需长期康复护理,产生巨额后续治疗费用。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护理人员李某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护理义务,存在护理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病情延误、损害后果扩大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护理过错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50万元。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10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4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护理环节在医疗损害中的关键作用。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即可能推定过错。本案明确了护理不当导致病情延误的赔偿责任计算方式,特别是后续治疗费的认定,对规范临床护理行为、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