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82岁的张某因脑梗后遗症入住某市人民医院康复科进行理疗。住院期间,医院未严格评估张某病情,在张某出现肢体剧烈疼痛及意识模糊征象时,误判为正常排病反应,继续实施高强度电刺激与推拿治疗。次日,张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大面积脑梗死及吸入性肺炎,经抢救无效遗留重度残疾。经司法鉴定,医院在康复理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延误最佳救治时机等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家属为照顾张某支出高额护理费,并因长期治疗产生巨额医疗费。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某市人民医院存在治疗过错,且该过错导致患者病情延误,加重了损害后果。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病历资料(含康复记录、护理记录)及双方举证情况,综合认定医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医院过错为主要原因,酌定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25万元。最终判决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康复理疗中病情评估与动态监测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老年患者。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隐匿或伪造病历资料可推定过错。本案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规范康复诊疗流程,避免因误判延误治疗,保障老年患者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