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张某因突发剧烈腹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急诊。在急救转运途中,医院护士未严格核对患者身份,导致病历记录混乱,入院后病历书写存在明显缺陷,关键生命体征数据缺失。经检查,张某确诊为急性肠系膜动脉栓塞,因延误诊断导致小肠广泛坏死,最终行部分小肠切除术,造成严重器官损害。张某住院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用,但因医院管理混乱,部分急救及后续治疗的费用票据缺失或不规范,导致损失核算困难。张某出院后多次要求医院赔偿,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病历书写和管理上存在重大缺陷,影响了诊疗行为的规范性,但结合现有证据,难以完全认定病历缺陷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酌情处理。二审中,张某补充提交了部分缺失的后续治疗费票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认为医院未尽到《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说明义务,且病历缺陷导致事实认定困难,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市人民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疾病严重程度较高,且部分损失因票据缺失难以精确计算,结合公平原则及医院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8000元,含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病历管理不当在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法律后果。即使无法证明直接因果关系,病历缺陷导致事实不清时,医疗机构需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确立了在票据缺失情况下,法院结合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小额赔偿的裁判规则,对规范医疗文书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