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新生儿赵小某因重度窒息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主治医师钱某在未充分评估患儿心肺功能情况下,违反诊疗规范,过量静脉注射肾上腺素。患儿随即出现严重心律失常及呼吸衰竭,病情急剧恶化。家属紧急签署抢救同意书后,医院立即启动急救转运程序,拟转诊至上级儿童医院。在急救车转运途中,患儿因药物毒性反应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死因为肾上腺素过量导致的心源性休克。家属赵某、钱某(患儿父母)遂提起诉讼,主张医院存在严重治疗过错,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父母误工费等,并提交了大量急诊用药记录、急救车行车轨迹日志、医院内部处方单、交通票据、父母单位误工证明及工资流水等证据,索赔总额达9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新生儿急救用药剂量计算、用药前评估及转运途中监护方面存在明显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情况,重点审查了费用票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对误工费证据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患儿家属在配合急救过程中无明显过错,酌情认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赵某、钱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急救中药物剂量计算的严格规范,强调了医疗机构在转运途中的持续监护义务。同时,细化了误工费、票据证据在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认定标准,对规范新生儿诊疗行为、保障患儿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