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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化名)因口腔黏膜异常,由其监护人陪同至某市口腔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充分评估患儿全身状况的情况下,仅凭经验进行常规口腔冲洗治疗。治疗过程中,医院护理记录显示未严格监测患儿生命体征,且未告知家长可能存在的感染风险。次日,张某出现高热、败血症症状,经转诊至上级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某市口腔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过错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张某父母因此事遭受巨大精神痛苦,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确认医院存在治疗过错。医院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护理记录缺失关键监测数据,无法证明其已尽到严密的注意义务。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未尽告知义务(违反民法典第1219条)及参与度比例展开辩论。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护理记录的瑕疵印证了诊疗过程的不规范,维持一审对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口腔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张某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口腔诊疗中护理记录缺失对举证责任的影响,强化了医疗机构在特殊群体诊疗中的告知义务与严密监测义务,对规范口腔临床诊疗行为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