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陈某在某市第一医院产科门诊产检,主诉胎动异常。值班医生李某未进行胎心监护,仅开具常规检查单,未予紧急处理。次日凌晨,陈某因剧烈腹痛入院,急诊医生再次误判为普通宫缩,未及时启动急救预案。在转运至手术室途中,陈某突发胎儿窘迫,经抢救虽娩出新生儿,但婴儿因重度缺氧导致脑瘫,经鉴定为四级残疾。事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胎儿存在严重缺氧迹象,但病历记录缺失关键监护数据。陈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经法院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接诊孕妇时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延误诊断及急救措施不当的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导致的残疾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考虑到孕妇自身高龄因素,认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某市第一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鉴于新生儿残疾等级为四级,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核定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额约为1.2万元。因医院已先行垫付部分费用,最终判决医院再向陈某支付剩余赔偿款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及急救途中医务人员对高危孕妇的紧急注意义务。即使损害后果严重,若经鉴定医院过错程度较低或因果关系参与度小,赔偿金额可能控制在较低范围,体现了司法对医疗行为专业性的尊重与对患者权益的平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