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因胎动异常至某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入院后,主治医师在未进行胎心监护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开具常规药物。次日凌晨,张某突发胎心骤降,医院紧急启动急救程序,在转运途中因未提供持续的生命体征监测,导致胎儿宫内缺氧。经抢救,新生儿出生时重度窒息,经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需长期康复治疗。张某及家属认为医院存在检查检验不当、急救措施不力等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某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孕妇出现异常时未完善胎心监护等关键检查,且在急救转运途中缺乏必要监护,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考虑到新生儿自身发育因素,鉴定认为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妇幼保健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及鉴定意见,酌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孕妇检查检验不当导致新生儿损害的责任认定标准。重点强调了医疗机构在急救转运途中持续监测义务的重要性,为类似医疗损害纠纷中过错比例划分提供了参考,提示医院应严格规范诊疗流程。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