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产妇张某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待产,入院时胎心监护正常。次日凌晨,值班医生李某在查房时未仔细核对胎心数据,误判为胎儿窘迫缓解,决定继续观察而非立即剖宫产。6月13日凌晨,胎儿出现严重缺氧,医院在决定紧急手术后,在转运及急救途中因准备不足延误最佳抢救时机。新生儿出生后确诊为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经抢救虽存活但遗留重度智力残疾及运动障碍,需终身护理。张某及家属因长期陪护及后续治疗,产生巨额医疗费、康复费,张某因照顾患儿无法工作,产生长期误工损失。经家属申请,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存在诊断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双方共同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专家组经查阅病历、听取双方陈述,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医院在胎儿窘迫诊断及急救处置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新生儿重度残疾后果具有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赔偿项目及具体金额存在较大争议,法院组织双方就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医院承担7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及新生儿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约160万元。依据责任比例,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及新生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医疗机构在急危重症诊疗中的注意义务。误诊导致急救延误,即便在急救途中,医院仍需对整体救治流程的合理性负责。本案明确了诊断过错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对保障新生儿权益、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