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处及某餐饮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72岁的张某随团前往某国家5A级景区游览。中午12时许,张某在景区内部由管理处统一管理的“半山观景餐厅”就餐后,沿指定通道前往下一景点。该通道连接餐厅与主路,属景区封闭管理区域。张某行至通道一处因雨水冲刷导致轻微湿滑且未设置防滑垫的台阶处摔倒,头部撞击地面。监控视频显示,张某摔倒时无其他第三人接触或推搡。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诊断为颅脑损伤伴左侧肢体偏瘫。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事发后,景区管理处以设施已定期检修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确认该通道不属于特种设备范畴,但餐厅周边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张某遂起诉景区管理处(管理人)及餐厅经营者,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产生争议。经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未发现第三人侵权痕迹。法院重点审查了景区管理处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及设施合格标准。景区管理处辩称已尽管理职责,但未能提供事发时段的地面清洁与防滑措施记录。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检查笔录证实该区域存在安全管理瑕疵。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管理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摔倒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餐厅经营者虽非直接侵权人,但其经营活动区域与通道相连,且未提示风险,承担补充责任。张某自身年老体弱,注意义务不足,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判定:景区管理处承担70%赔偿责任,餐厅经营者承担10%补充赔偿责任,张某自负20%。判令景区管理处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要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参照适用安全管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景区非核心游览设施的安全保障边界,确立了管理人未尽防滑等基础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厘清了第三人侵权缺失时,关联经营者补充责任的适用条件,对规范景区安全管理、保护老年游客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