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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火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肢残疾的张某前往某山区景区游览。当日景区某木质观景台因线路老化引发火灾。张某因行动不便,在疏散过程中未能及时避开浓烟与高温,导致全身多处烧伤,经诊断为双下肢软组织损伤伴轻度吸入性损伤。事后张某向文旅局投诉,经查景区虽设有“禁止烟火”标识,但未在木质结构区域设置足量的“紧急疏散路线图”和“消防设施位置”警示标志,且未对特种设备(电梯)进行定期安全检测。张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因伤无法工作,产生误工损失。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景区管理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投诉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及现场勘验笔录,重点审查了景区警示标志的充分性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警示标志不充分且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对损害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残疾情况虽需特别注意,但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30%责任。判令景区管理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7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警示标志的“充分性”标准。结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强化了景区对特殊人群的保护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