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体育场馆管理公司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72岁的张某前往某市体育中心游泳馆。该场馆由某体育场馆管理公司运营。张某在更衣区附近行走时,头顶上方一处用于悬挂宣传横幅的金属挂钩突然脱落,砸中张某头部及肩部。张某当场倒地,经路人协助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及轻微脑震荡。事发后,场馆工作人员虽进行初步安抚,但未立即封锁现场。张某家属随后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发现该场馆未对老旧悬挂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测,缺乏有效的设施维护记录。张某因骨折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但部分后续康复护理费因治疗周期较长暂未确定具体金额。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同时,法院调取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某体育场馆管理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疏忽。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及经营者责任承担方式产生争议。法院认定挂钩脱落系设施老化所致,属经营者管理不善,非第三人直接侵权,但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某体育场馆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损害后果由设施缺陷直接导致,无证据表明有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故不适用补充责任,但判决中明确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最终兜底责任。判令某体育场馆管理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5,000元。对于尚未确定的后续护理费,法院告知张某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参照适用公共设施安全管理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无直接第三人侵权,经营者因设施维护缺失导致的安全事故需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同时,提示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共场所设施安全的监管力度,强化了“设施检测报告”在认定过错中的证据效力,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