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乐园自动门夹伤致死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与其家属前往某游乐园游玩。当日人流密集,张某在通过园区主入口的自动感应旋转门时,因门体运行速度过快且未设置明显的减速警示标识,被旋转门叶片夹住头部。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切断电源或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导致张某遭受严重颅脑损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与游乐园管理方就是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分歧。游乐园主张已设置常规提示,而张某家属指出现场无专人引导且警示标志不明显,并申请调取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以证明管理方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因进行鉴定,确认死亡原因与自动门撞击有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游乐园是否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质证现场监控录像及多名游客的证人证言,查明自动门感应区存在盲区且警示标志被遮挡,管理人存在明显管理疏忽。双方曾就赔偿金额进行过初步协商,但因差距过大未果,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游乐园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受害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周围环境亦负有基本注意义务,酌情减轻经营者部分责任。最终判定游乐园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令游乐园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0万元。另,因张某生前为自由职业者,其家属主张的误工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家属处理丧事产生的误工损失,酌情支持误工费人民币8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的要素特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自动设施安全管理中的具体义务边界。警示标志的充分性不仅指设有标志,更要求标志清晰、醒目且能有效提示风险。在旋转门等高风险设施场景中,管理人需结合人流情况采取额外防护措施。本案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标准、强化经营者责任意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