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2岁的张某因持续性腹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医院未充分评估其高龄风险,在未取得家属明确书面同意且未完善术前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决定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中,主刀医生操作粗暴,导致张某肝门部血管损伤,引发大出血。术后,张某出现严重肝功能衰竭,被转入ICU抢救,最终确诊为肝叶部分切除术后并发症,造成重度器官损害。出院时,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张某需长期卧床及特殊护理。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治疗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张某退休前为技术人员,虽已退休但返聘产生收入,具体金额因无固定流水暂未确定,主张按行业标准计算)等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认定医院违反诊疗规范,术前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违反民法典第1219条),手术操作存在过错,与张某肝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对赔偿项目及误工费计算标准争议较大,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误工费证据的充分性及诊断证明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误工费金额未确定且证据不足,法院酌情不予支持该项全额主张,但支持其他已核实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老年患者手术中术前告知与风险评估的特殊义务,强调了违反告知义务即构成过错。同时,确立了在误工费金额未确定时,法院应结合证据情况酌情认定的裁判规则,对规范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计算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