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某市中心的“悦动”健身房进行夜间锻炼。当晚该健身房刚完成地面清洁作业,工作人员未铺设防滑垫且未放置警示标识。张某在前往淋浴间途中,因地面积水湿滑不慎摔倒,头部撞击地面后昏迷。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其自身存在轻微注意义务缺失,但健身房地面湿滑且无警示是主要诱因。死者家属主张健身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健身房地面摩擦系数进行检测,确认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安全标准。司法鉴定确认死亡原因与地面湿滑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如清洁外包方)及经营者责任划分产生争议,最终认定健身房作为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健身房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健身房承担80%的责任。鉴于张某生前收入较低且家属主张的护理费过高,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最终判决健身房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9500元,驳回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清洁作业时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强调了地面湿滑风险下的警示与防护义务。通过司法鉴定与设施检测报告,细化了经营者与潜在第三人(如清洁方)的责任划分逻辑,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