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因妊娠期高血压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建议行剖宫产术。术前,主治医师未充分告知手术可能引发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替代治疗方案,仅简单签署知情同意书。手术中,医院使用某品牌宫缩素导致张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及产后大出血,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张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重度贫血及内分泌失调,需长期服药及休养。张某出院后,因身体虚弱无法从事原有高强度工作,且需专人护理,产生较大经济损失。双方就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经当地医调委行政调解未果,张某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术前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术后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及后续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就责任比例及赔偿明细未能达成一致,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之过错,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合张某的伤情、护理需求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持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涉及孕妇等特殊群体手术时,告知义务需达到充分、具体标准。即使手术本身无技术失误,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患者丧失选择权或遭受可预见风险,亦构成医疗过错。判决结果体现了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质保护,对规范临床告知流程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