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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超市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超市购物。在通过入口处的自动感应门时,张某因低头看手机未注意前方行人,身体前倾过快,导致头部及肩部被突然闭合的自动门夹伤。事发时,现场安保人员李某立即上前查看并拨打急救电话,但未立即启动紧急停止按钮,导致夹持时间稍长。张某经送医诊断为颅脑损伤(轻微脑震荡)及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0天。张某认为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赔偿。经调取设施检测报告,该自动门日常维保记录齐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张某因误工、护理等损失,主张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及护理期进行鉴定,确认护理期为15天。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监控、安保人员处置情况及设施检测报告,认定超市设施合规且安保人员已履行基本救助义务,但自动门警示标识不够显著。张某自身未注意观察,存在主要过错。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超市承担30%的次要责任,张某自行承担70%的主要责任。核定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8000元。某超市赔偿张某54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自动门等设施安全管理中的注意义务边界。在设施合规前提下,经营者需确保警示标识清晰有效。受害人自身过错对责任分担的影响显著,有助于引导公众在公共场所提高安全意识,平衡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消费者自我保护责任。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