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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出生于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分娩过程中,因胎心监护异常,医院未及时采取剖宫产措施,且在新生儿出生后出现窒息症状时,复苏操作不规范,导致张某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确诊为重度脑瘫,伴有智力障碍及多器官功能损害,需长期专人护理。张某父母因巨额医疗费及精神痛苦,与医院协商未果,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同意通过诉讼解决。张某父母主张医院存在严重诊疗过错,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省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胎儿窘迫处理及新生儿复苏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治疗过错,与张某的脑瘫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及赔偿明细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提交了完整的住院病历、费用票据及护理支出证明。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医院承担80%的责任。依据鉴定意见、费用票据及当地生活水平,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150,000元,符合10万元至50万元的要素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

案件意义

本案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21条,明确医务人员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构成过错。通过严密的鉴定程序认定因果关系,平衡了医患权益,对规范新生儿急救流程、提升医院风险管理意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