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张某因重症肺炎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呼吸内科。住院期间,医院护士李某在护理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在更换导尿管时未充分消毒局部皮肤,且未按时观察引流情况。2022年4月,张某出现高热、寒战及尿液浑浊等症状,经检查确诊为导管相关性尿路感染及败血症。医院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但张某因感染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于2022年5月出院,遗留轻度肾功能不全。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感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因治疗感染及后续康复,产生了大量医疗费用,并因长期卧床导致生活自理能力下降,需专人护理。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护理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护理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及护理记录的真实性,结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确认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护理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70%,结合张某自身疾病因素,酌情确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80,000元。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6,000元。其中护理费部分,根据护理期限和当地护工标准,核定为32,000元,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第一千二百27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反映了临床护理操作不规范导致院内感染的法律责任。通过司法鉴定明确护理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强化了医务人员无菌操作意识。判决严格依据过错参与度确定赔偿比例,特别是护理费的合理核定,为同类医疗护理不当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有助于促进医疗护理质量的提升和患者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