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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景区管理处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72岁的赵某前往某国家5A级景区游览。在攀登景区主步道一段公共台阶时,赵某因台阶表面青苔湿滑且边缘破损未设警示标志,不慎摔倒。现场无工作人员及时救助,赵某被路人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挫伤及轻微骨裂。景区管理方事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设施维护缺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赵某主张其作为消费者,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存在第三人(前序游客)遗留污渍导致湿滑,要求赔偿。景区辩称已设置部分警示牌,且赵某自身年老体弱应尽注意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情与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摔倒与台阶缺陷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审理中,法院调取了景区日常巡检记录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景区在设施维护上存在明显疏漏。法院组织双方就误工费及医疗费进行举证质证,最终认定景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景区管理处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景区需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误工费共计8500元。误工费依据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及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存在第三人行为或受害人自身因素,设施维护单位的管理疏漏仍是定责关键。判决严格限定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内,体现了司法对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负担的平衡,对景区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