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张某因重症肺炎入住某市第三医院呼吸内科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张某病情突然恶化,出现高热、呼吸衰竭等症状。经医院初步排查,张某感染了耐碳青霉烯类肠杆菌(CRE),属高危院内感染。医院虽采取隔离措施,但张某家属发现医院未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且病房通风与消毒记录存在缺失。张某最终因多重耐药菌引发脓毒症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实际为死亡,此处依要素调整为导致严重残疾或死亡对应的赔偿逻辑,鉴于要素要求残疾赔偿金且金额巨大,设定为虽经抢救存活但造成严重不可逆脑损伤致重度残疾)。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感染防控中存在过错,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导致张某感染CRE菌,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诉讼中,双方同意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通过查阅病历、护理记录、院感监控数据,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三医院在张某住院期间,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感染防控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感染CRE菌及后续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三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结合张某的伤残等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判令某市第三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院内感染防控中的法律风险,明确了医疗机构在落实感控措施中的注意义务。通过司法鉴定厘清感染源与医疗过错的因果关系,强化了医院感染管理合规要求,对提升医疗机构院感防控水平、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警示和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