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医院医护人员在术前准备阶段,未严格核对患者过敏史,误将含碘造影剂用于陈某的常规术前评估,且未进行必要的皮试。术后次日,陈某出现严重过敏性休克及继发性肺部感染,病情急剧恶化。经抢救无效,陈某遗留重度呼吸功能障碍。经调取手术记录与护理日志,发现用药医嘱与执行记录存在明显时间错位,且无过敏史排查记录。陈某后续因肺部感染及呼吸衰竭,产生高昂的后续治疗费用,累计损失巨大,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专家组通过查阅病历、手术记录,结合临床诊疗规范,认定医院在用药环节违反诊疗规范,存在用药过错,该过错与陈某的感染及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用药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判决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陈某的损害程度、后续治疗需求及鉴定意见,判令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用药错误引发的严重感染及后续治疗费认定。通过医学会鉴定明确过错与因果关系,严格适用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条款,对规范临床用药核对流程、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具有典型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