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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张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医院值班医生李某在未严格核对血型及交叉配血结果的情况下,违规为张某输注O型血。输注过程中,张某出现严重溶血反应,经抢救无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张某出院后,因伤残导致劳动能力下降,产生大量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损失。张某认为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输血前未履行严格核对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院辩称已尽告知义务,但无法提供完整的输血记录及血型核对单,病历资料存在缺失。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争议较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及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医院因病历资料缺失,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鉴于张某自身病情较重,酌情认定医院承担60%的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其中误工费经核算为3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的范围。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若医疗机构因管理不善导致关键病历资料缺失,法院可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误工费等具体损失项目的精细化核算,强调了病历完整性对医疗合规的重要性。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