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地面湿滑致伤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受害人张某前往某市中心公园游览。当日公园刚经历降雨,园区主干道与观景台连接处的石板路面因雨水积聚且排水不畅呈现严重湿滑状态。张某在行走过程中不慎滑倒,头部撞击路边石阶,当场昏迷。路人赵某目睹全过程并报警。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随后接受开颅血肿清除术。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张某家属与公园管理处就是否设置足够警示标志、清洁频率是否达标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公园管理处辩称已安排保洁人员定时清扫,但张某指出事发区域无任何防滑提示或警示标识。证人赵某出庭作证,证实事发时路面积水明显且无工作人员劝阻。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重点审查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公园管理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及时排除路面湿滑隐患且未设置充分警示标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公园管理处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自担30%。鉴于张某残疾赔偿金具体金额需结合后续治疗及当地标准进一步核算,暂无法确定最终总额,判令公园管理处先行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已发生费用共计85,000元,残疾赔偿金待核算后另行主张或补充判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雨天等特定情境下,对地面湿滑风险负有更高的警示与清理义务。警示标志的充分性需结合环境风险程度综合判断,仅凭常规清洁不足以免责。对于损害后果复杂、赔偿金额需进一步核算的案件,司法实践支持分阶段确定赔偿,保障受害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