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张某诉某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游客张某在某商场二楼观光平台参观。该平台边缘设有金属护栏,但护栏底部与地面之间存在约15厘米的缝隙,且局部焊点松动。张某在行走过程中,因未注意脚下,右脚踩入缝隙导致重心失衡,从约1.2米高处摔倒。撞击导致张某头部着地,经路人李某协助拨打120送医。医院病历显示张某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伴轻微脑震荡,住院3天,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张某认为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张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商场设施缺陷致其受伤。商场辩称张某自身未注意观察,存在重大过失。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鉴定,确认损伤程度。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显示护栏缝隙明显)及医院病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作为经营场所,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护栏底部缝隙过大且焊点松动,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商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商场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自负30%。核定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500元,判决商场赔偿张某595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排查与维护义务。即使受害人存在轻微过失,经营者因设施缺陷导致的安全隐患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警示商家需严格落实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