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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72岁的张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人民医院。入院后,主治医师在未充分评估张某高龄体质风险的情况下,决定实施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手术过程中,因器械使用不当,电凝钩误伤张某肠系膜血管,导致大出血。术后,张某出现严重感染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查阅手术记录,发现术中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且术后未及时给予针对性抗感染药物,导致药物损害加重。张某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6月15日死亡。其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人民医院在手术中器械使用存在明显过错,且术后护理及药物使用不当,与张某死亡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院最终采信该鉴定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器械使用不当、术后护理疏忽等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张某高龄且自身疾病有一定影响,酌情认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老年患者手术中器械使用规范的重要性,强调了手术记录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关键证据效力。同时,确立了当鉴定意见明确过错与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对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