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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公共场所设施致人损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72岁的张某持当日乘车卡进入某市地铁某站候车。该站为老旧线路,设施维护由某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当日10时许,张某在站台等待列车时,头顶上方一处用于固定广告灯箱的金属支架因长期未检修发生断裂,重约5公斤的铁质部件直接坠落砸中张某头部。张某当场昏迷,被路人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颅骨骨折、脑挫裂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家属随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查该设施虽经出厂检验,但运营方未按期进行定期安全维护,存在管理疏忽。张某持有当日乘车凭证,主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设施断裂系金属疲劳且缺乏必要维护所致。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消费关系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张某提交了严密的医疗记录、消费凭证及伤残鉴定报告。法院认定运营单位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系老年人,事故造成严重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令运营方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交通运营方对老旧设施的安全维护义务,强化了经营者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责任。通过高额赔偿体现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警示公共场所管理方需建立严密的设施巡检机制,具有显著的警示教育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