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残疾人赵某持票进入某景区游览。景区安保人员李某在巡逻时发现赵某未走无障碍通道,口头提醒其注意安全,但未加阻拦。赵某在攀登一段台阶时,因景区顶部装饰性石材松动脱落,被砸中右腿。现场照片显示石材固定螺丝明显锈蚀。赵某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赵某主张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元。景区辩称已安排安保人员巡视,且赵某未听从劝阻,自身存在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护理期90日。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安保人员巡逻记录及事故成因,重点审查景区设施维护情况及安保履职情况。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并排除设施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作为成年人,未完全听从安保人员指引,存在一定过错,减轻景区部分责任。综合考量,判定景区承担70%赔偿责任。判决景区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针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管理者需提供更周延的保护。同时,确立了受害人自身过错在设施缺陷致伤案件中的责任分担规则,对景区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