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超市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5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市中心某商场内的“鲜惠”超市购物。该超市为促销活动,在生鲜区与日用品区之间搭建了一处临时性木质货架展示台。当日14时30分许,张某在挑选商品时,该临时货架因连接件松动突然整体倒塌,张某被倒塌的货架及散落的商品重重压住,导致头部及胸部遭受严重挤压。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张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病历记录,张某确诊为重度颅脑损伤伴多发肋骨骨折,经紧急手术及后续康复治疗,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轻度认知障碍。事后,张某与超市方就是赔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但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赔偿金额分歧较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超市对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经调取现场监控、施工图纸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技术规范比对,查明该临时货架未进行稳固性检测,且超市未安排专人巡视。张某申请司法鉴定,结论确认其颅脑损伤与本次挤压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予以核定。法院结合医院病历、护理记录及双方举证情况,认定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对临时搭建设施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无过错。综合张某的伤情、医院病历记载的护理需求、当地护工标准及张某的误工损失,酌情确定赔偿总额为人民币85,000元。该金额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临时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非长期固定设施,经营者仍需确保其结构安全并尽到警示、巡查义务。判决结果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与经营者责任,为同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参考,强调了“与经营者协商”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固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