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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康泰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患者陈某因急性阑尾炎前往某康泰诊所就诊。接诊医生在未进行详细影像学检查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一台未经验证的新型微创手术器械进行穿刺引流。术中因器械使用不当导致穿刺针误伤陈某腹膜后大血管,引发致命性大出血。陈某被紧急转送至市第一医院抢救,虽经全力救治,仍因失血性休克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司法鉴定,某康泰诊所使用的器械存在设计缺陷且医生操作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其过错与陈某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80%。陈某家属因索赔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家属处理事宜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申请人民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调解失败。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诊所使用器械不当构成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为80%。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器械合格证明、医生操作记录及因果关系关联性,确认诊所存在重大过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康泰诊所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器械使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判决诊所赔偿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其中后续治疗费(含家属后续复查及心理干预费用)酌情支持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医疗器械使用不当引发的医疗损害,明确了诊所在使用非常规器械时的严格注意义务。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参与度比例,为同类器械故障或操作失误案件提供了责任分担的裁判参考,强化了医疗机构对器械合规使用的管理责任。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