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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地铁运营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2日10时许,受害人张某(72岁)前往某市火车站候车。在通过进站口处的自动感应玻璃门时,张某因行动迟缓且未注意观察,身体部分已进入门区但尚未完全通过。此时自动门因传感器灵敏度不足或故障未及时开启,导致门扇夹住张某背部。张某试图挣脱时摔倒,头部撞击地面后昏迷,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现场照片显示自动门边缘存在明显磨损痕迹,且无明显的警示标识。张某家属与负责该设施维护的某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自动门进行质量检测,鉴定结论认为该自动门防夹功能失效,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同时,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及照片,认定张某作为老年人,在通过自动门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某物业公司作为设施维护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身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某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自动门等设施的安全标准及维护责任,强调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同时,结合受害人自身过错进行责任分担,体现了公平原则,对同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