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因胎膜早破入住某市妇幼保健院待产。入院后,医院安排其入住普通病房。次日凌晨,张某突发高热及宫缩,值班护士李某未按护理规范及时通知医生,也未执行常规的生命体征监测,导致张某病情恶化。医院决定立即转院进行紧急剖宫产手术,在急救转运途中,因护理人员未对张某实施必要的抗感染护理措施,张某发生严重宫内感染及败血症。经紧急手术,张某虽保住胎儿,但自身遭受重度感染,住院时间延长,产生大量医疗费用。张某出院后,因感染引发多器官功能受损,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遂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护理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妇幼保健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特别是在病情变化时未及时处置,且在急救转运途中未采取有效的抗感染护理措施,存在明显护理过错。该过错与张某遭受的严重感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妇幼保健院存在护理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鉴定结论认定医院负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结合张某提供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票据,最终判决某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急救转运过程中的护理义务标准。即使是在转院途中,护理人员仍须履行严密的观察与护理职责。本案通过严密的证据链和严密的逻辑推理,认定护理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为类似医疗护理不当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