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孕妇张某因突发剧烈腹痛、阴道流血前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在未完善必要检查的情况下,初步判断为普通肠胃炎,建议口服药物观察。次日凌晨,张某症状加重再次返院,医院仍按原方案处理。当晚,张某出现休克征象,医院启动急救程序,但在转运至手术室途中,因急救设备故障且处置迟缓,导致张某在途中发生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张某于次日死亡,死因为胎盘早剥引发的大出血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张某家属主张医院存在急诊处置不及时、误诊漏诊的治疗过错,导致错失最佳抢救时机。
审理过程
本案经张某家属申请,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急诊接诊、病情评估、急救转运等环节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70%-80%。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病历资料缺失争议,经法院调取完整病历后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治疗过错。依据医学会鉴定意见,确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酌情支持张某家属主张的误工费3.5万元,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合计赔偿金额为123.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对急危重症患者的识别义务与急救时效要求。通过医学会鉴定细化过错参与度,为孕妇急诊救治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认定提供了典型裁判规则,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规范急诊处置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