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社区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72岁的张某因持续胸闷、心悸前往某社区诊所门诊就诊。接诊医生李某未进行心电图检查,仅凭经验诊断为“功能性紊乱”,开具常规药物。次日,张某症状加重出现晕厥,家属紧急将其送医,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因诊所初期误诊导致病情延误,张某入院后虽经抢救但遗留严重心力衰竭,需长期卧床护理。经医疗损害鉴定,诊所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病情延误导致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家属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但因部分护理支出凭证缺失,护理费具体金额暂无法精确确定,双方遂申请行政调解未果后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诊所存在漏诊、误诊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护理费的具体计算标准及金额确定产生争议,因缺乏完整护理协议及发票,金额处于未确定状态,需结合当地护工标准酌情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社区诊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比例为70%。鉴于护理费金额未确定,法院参照当地同等级护工劳务报酬标准,结合张某实际护理期限,酌情核定护理费为人民币15,000元。最终判决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2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老年患者门诊误诊引发的延误治疗问题,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急症识别中的注意义务。对于护理费金额未确定的情形,示范了法院如何结合鉴定意见与客观标准进行酌定,对规范基层诊所诊疗行为、保障老年患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