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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与亲友前往某市中央公园游玩。公园入口处设有一组大型旋转自动门,正值“五一”客流高峰,现场人流密集。张某在通过旋转门时,因门体运行速度过快且未设置足够的警示标识,被旋转门扇猛烈撞击并夹伤头部。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某市第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经抢救后遗留严重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张某持有当日公园电子门票作为消费凭证。事后,张某与公园管理处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张某构成一级伤残,大部分生活自理能力丧失。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公园管理处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旋转门日常维护记录及现场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公园管理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对高速运行的旋转门设置有效隔离与警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对明显危险未加注意,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判令公园管理处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结果及当地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最终判决公园管理处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人流高峰期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特别是针对自动门等机械设施的风险防控要求。判决结果体现了对受害人高额残疾赔偿的支持,警示公共场所管理者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