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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72岁的张某因突发胸闷、大汗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值班医生李某接诊后,未严格履行诊疗规范,未及时完善心肌酶谱、心电图等关键检查,仅凭经验初步判断为“胃肠炎”,开具常规药物。次日凌晨,张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呼吸衰竭,医院紧急启动急救程序,在转运至ICU途中,张某因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导致急性心肌梗死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张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严重的心脑器官损害,需长期卧床护理。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漏诊及延误治疗过错,导致损害后果加重,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急诊接诊过程中,对老年患者胸痛症状风险评估不足,漏诊急性心肌梗死,存在明显的诊断过错,该过错与张某器官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高龄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酌情认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结合张某的损害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及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5,000元,另加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193,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急诊漏诊场景,明确了老年患者急诊诊疗中的注意义务标准。通过司法鉴定厘清诊断过错与器官损害的因果关系,体现了民法典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同时,规范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医疗损害案件中的酌定标准,对提升急诊医疗质量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